(二)学习法律法规、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生产经营、领导科学等方面的知识,不断提高领导能力和工作水平。
(三)深入改造、生产第一线,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使党委会的决策科学化。
(四)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检查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党的委员会的决议情况,检查廉政建设情况。
(五)密切联系群众,倾听党内外人士和群众的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二节 党的总支、支部委员会
第十六条 监狱的监区、分监区设立的基层委员会,劳教所的大队、中队设立的基层委员会,或相当于监区、分监区或大队、中队建制的单位设立的基层委员会,是该单位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
第十七条 党的总支、支部委员会的产生、任期、换届选举等按照《
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党的总支、支部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本级党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证执行刑罚、教育改造罪犯、劳教人员和生产经营等各项任务的全面完成。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监狱、劳教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学习政治工作、教育改造和经济管理等业务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和管理,监督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行使权利。
(四)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重视在一线岗位发展党员。
(五)在监狱的监区、分监区和劳教所的大队、中队建立党员责任区,开展传、帮、带活动,帮助后进、表扬先进。
(六)坚持群众路线,经常听取群众对党员和支部工作的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群众的工作和生活,充分发挥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七)领导共青团工作。
第十九条 党的总支、支部委员会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监区、分监区或大队、中队的一切重大问题必须集体讨论决定。总支、支部委员会应支持监区长、分监区长或大队长、中队长充分行使职权,完成改造和生产等各项任务。
第二十条 党的总支、支部委员会必须坚持党的组织生活制度。
(一)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传达上级组织指示,通报监区、分监区或大队、中队的工作情况,听取党员意见和建议,讨论总支、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讨论发展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以及党员的奖惩等问题;总支、支部委员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制定贯彻上级组织的指示和决定的措施,分析队伍的思想状况,研究部署监区、分监区或大队、中队的党务工作;党小组会每月召开二次;根据中心工作和形势发展的要求,每季度安排一次党课教育。
(二)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总支、支部民主生活会,会前要征求党员、群众对支部及成员的意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增强团结,改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