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政治工作研究。根据不同时期的形势和监狱、劳教工作任务的发展变化,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深入调查研究政治工作的特点、规律,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政治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举措,为提高政治工作水平和发挥政治工作的保证作用提供理论指导。
第三章 中国共产党在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中的组织
第一节 党的委员会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监狱管理局、劳教管理局,监狱、劳教所各级党的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委员会,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
第十二条 监狱、劳教管理机关党的各级委员会的产生、任期、工作程序和换届选举等按照《
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需要党的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问题: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上级党的委员会决议和上级机关决定、命令、重要指示的贯彻执行。
(二)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计划、安排。
(三)罪犯、劳教人员的改造工作,监狱、劳教所的经济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等重大问题。
(四)重大改革措施、建设项目、经费开支和重要工作部署。
(五)党委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和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等问题。
(六)向上级党组织和上级机关的重要请示报告,向本级党的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的工作报告。
(七)领导班子建设,领导干部的考核、选拔、任免、奖惩和调配以及重大的人事变动。
(八)队伍的思想建设,纪律作风建设、业务建设、基层基础建设和廉政建设等重大问题。
(九)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共青团工作、工会工作、妇女工作、文化、教育、卫生等公共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十)其他必须由党的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党的委员会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做到:
(一)本单位的一切重大问题必须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严格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党的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委员必须服从党的委员会领导,维护集体领导,坚决执行党的委员会的决议,接受党的委员会的监督。
(二)对于党的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属于行政工作的由行政领导负责贯彻执行,属于政治工作方面的由政治工作负责人负责贯彻执行。
(三)党的委员会成员,享有平等的权利,个人不能决定重大问题或改变委员会的决定;对党的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并有权向上级党的委员会直至中央反映,但在决定未改变之前,必须坚决执行。
第十五条 党的委员会必须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大力加强自身建设。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不断增强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在组织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