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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政治工作条例

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政治工作条例
(司法部 1996年10月1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政治工作的主要内容
  第三章 中国共产党在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中的组织
  第一节 党的委员会
  第二节 党的总支、支部委员会
  第三节 监狱、劳教管理机关所属医院、科研所、学校的党组织
  第四章 政治机关
  第一节 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管理局政治部
  第二节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监狱管理局、劳教管理局政治部
  第三节 监狱、劳教所政治处
  第四节 政治机关干部
  第五节 政治部(处)主任
  第五章 政治委员会、政治教导员、政治指导员
  第一节 政治委员
  第二节 政治教导员
  第三节 政治指导员
  第六章 共青团组织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的政治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是人民警察的一个警种,担负着惩罚、改造罪犯,管理教育劳教人员的重要任务。
  第三条 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必须置于中国共产党的绝对领导之下,自觉服从党的领导,听从党的指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的政治工作,是中国共产党在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中的宣传思想工作和组织工作,是实现党对监狱、劳教工作领导的根本保证。
  第五条 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的政治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为根本指针。
  第六条 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政治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和造就一支革命化、正规化、现代化的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队伍,保证党对监狱、劳教工作的绝对领导,保证监狱、劳教工作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七条 监狱、劳教工作人民警察政治工作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坚持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相信和依靠群众,密切联系群众。
  第八条 中国共产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监狱管理局、劳教管理局以及监狱、少管所、劳教所、警察院校、医院、研究所设立党的委员会;在监狱的监区、劳教所的大队和相当于监区或大队建制的单位设立党的总支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具备条 件的监狱的分监区和劳教所的中队设立支部委员会。监狱、劳教所实行党委集体领导下的监狱长、所长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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