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示范工程相关实施单位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
|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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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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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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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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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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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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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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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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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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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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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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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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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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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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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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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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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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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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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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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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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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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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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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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单位
|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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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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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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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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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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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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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单位
|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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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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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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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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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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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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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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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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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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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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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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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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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选用未列入各类推广项目的技术经有关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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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委员会主任 副主任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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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申报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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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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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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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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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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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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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项目编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申报书
(绿色施工类)
示范工程名称
申报单位(盖章)
起 止 年 限
申 报 时 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编制
二〇一〇年一月制
申报要求及申报书填写说明
一、申报条件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类科技示范工程项目(以下简称“示范工程”)是指工程建设中,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与减少对环境负面影响的施工活动,实现四节一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取得显著社会、经济与环境效益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
(二)申报示范工程的项目应具有优良的规划设计,保证施工质量与安全,满足建筑节能、节地、节材、节水、环境保护等国家与行业的相关要求,且具有较高水平。
(三)申报示范工程的项目应是具有一定规模的拟建或在建项目。工程规模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公共建筑一般应在2万m2以上。
2、住宅建筑:
(1)住宅小区或住宅小区组团一般应在5万m2以上;
(2)单体住宅一般应在2万m2以上;
3、应用重大、先导、高新技术的建筑可不受规模限制。
(四)申报示范工程的项目应优先选用“建设事业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公告”中的推广应用技术、“全国建设行业科技成果推广项目”或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发布的推广项目等先进适用技术;选用未列入上述各类推广项目的技术,应按《
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建科【2002】222号)的有关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委托的有关单位或申报示范工程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
(五)申报示范工程的项目一般应由建设单位或项目施工单位组织,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参加。
二、申报材料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施工类科技示范工程申报书(一式四份);
(二)申报技术资料(一式四份):
1、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
(2)绿色施工考核目标
(3)绿色施工组织管理
(4)现场环境保护、安全防护措施
(5)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措施
(6)节水与水资源利用措施
(7)节能与能源利用措施
(8)节地与施工用地保护措施
(9)绿色施工的“四新”应用
(10)绿色施工评价管理
2、绿色施工自检或第三方评价记录表样式;
3、主要机械设备详表
4、绿色施工购置清单
5、工作人员投入详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