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报告编写大纲》和《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总结编写大纲》的通知
(国污普办[2008]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全军环办:
为做好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总结发布阶段工作,指导地方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编写好本地区污染源普查技术报告和工作总结,全国污染源查工作办公室组织编制了《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报告编写大纲》和《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总结编写大纲》,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方在认真总结前一段普查工作和汇总分析普查数据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源普查的技术报告和工作总结,各一式三份,于2009年3月30日前报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
附件:1.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报告编写大纲
2.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总结编写大纲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一: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报告编写大纲》
一、概述
本地区自然、社会、经济概况。
二、普查工作概况
普查工作的时间安排;普查对象的范围,包括辖区内市(地、州),县(区、县级市、旗)的数量;区域内建制镇情况;普查员的数量及培训情况;普查的文件资料印制、制度建设及其它情况。
三、普查的技术路线和方法
(一)普查技术路线图。
(二)普查基本名录库(从统计、工商、经贸、环监等部门获取的各类产业活动单位信息)的筛分和整理。
(三)重点源监测工作情况:重点源的确定。重点源监测的数量;重点源监测质量保证;采样方法,样品保存与前处理,实验室分析方法。重点源未监测或监测不规范(项目不全或频次不够)的原因;非重点源采用监测数据的情况和原因。
(四)产排污系数运用情况:普查对象行业类别的认定;产排污系数选用的原则(四同组合不完全匹配时);无直接产排污系数行业的类比方法。
(五)物料衡算情况:采用物料衡算法的企业数量和行业分布;物料衡算的方法。
四、清查单位及普查对象的确定
(一)清查单位及普查对象数量――总数及各类普查对象的清查单位及普查对象数量。
1、工业源:属于工业行业的清查单位数,确定为重点调查、一般调查的工业源数量。
2、生活源:分类统计各行业小类(――住宿业、餐饮业、洗染服务业、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业、洗浴服务业、摄影扩印服务业、汽车、摩托车维护与保养业,以及医院、具有独立燃烧设施单位、城镇居民生活、机动车尾气)清查单位数(实际经营单位数)及确定的达到普查对象规模的普查对象数。
3、农业源:按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统计清查单位数及确定的普查对象数:
种植业:乡镇及农场数量;确定普查的抽样地块数量。
畜禽养殖业:清查的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户的数量;达到普查对象规模确定的普查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数量,按不同养殖畜禽种类(生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等)分类普查对象数。
水产养殖业:普查的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的数量;沿海地区按照内陆淡水养殖、沿海养殖分类的普查对象数。
农村生活源调查:太湖、巢湖、滇池流域和三峡库区统计农村生活源清查及确定的普查对象――行政村数量。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清查单位总数、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等)、垃圾处理场、危险废物处置厂(场)、医疗废物处理厂数量。
地市、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解放军)级技术报告后须附:――本辖区各类清查单位总数及分类数量、以及辖区内各地、市(区、县)各类清查单位总数及分类数量统计汇总表;本辖区确定的各类普查对象总数及分类数量、以及辖区内各地、市(区、县)各类普查对象总数及分类数量统计汇总表。
(二)清查工作的评价
各类普查对象实际发放及收回的普查表份数及普查表发放、收回总数,占确定的普查对象的比例(各类普查对象及总体比例)。地市、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汇总统计未能完成普查的各类普查对象数量及占确定的普查对象比例。
对未纳入普查的工业企业、满足普查硬件规模的生活源要逐一作出说明;对本地区增加的普查内容作出说明(包括生活源下调硬件规模)。
五、普查质量保证
(一)质量保证
1、清查过程的质量保证(包括指导员审核、区县自查、上一级普查机构的核查方法、内容和结论)。
2、监测过程的质量保证。
3、入户普查阶段的质量保证(包括五级审核、交叉审核、专家审核的核查方法、内容和结论)。
4、数据录入过程的质量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