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房管一公司直接管理的混住房屋,修缮费拨付给房管一公司。
三、大修工程补助费
1、各单位修缮计划中的大修项目中,其费用确实不足的,可根据施工单位的预算,经审核后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申请,如确属必要、合理,视资金情况酌情给予适当补助。
2、经审核批准的大个工程补助费,统管单位的,由房管一公司列入申请单位的修缮费指标内;自管单位的,由房管一公司转拨申请单位。
四、修缮费管理
1、修缮工程实行预、决算办法。凡经同意修缮的大、中型工程项目,经有关单位审定预算、资金来源确有保证的方可开工,竣工时必须按有关规定审查决算。
2、修缮标准按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超标准修缮费用,由单位自行解决。
3、修缮费专款专用,不准用于修缮开支范围以外的项目。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84)财文字第106号《关于基本建设投资与行政、事业费划分问题的补充通知》和国发(1985)28号的规定,凡购置单台设备及新建单项工程超过五万元的,应列入本单位的基本建设计划,不得在修缮费中开支。
五、修缮费核销
1、核销修缮费,应在审查施工单位决算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
2、房管一公司统管房屋中的单项维修项目,由各房管处按季度向公司提核销单,经审查后才能核销。
3、统管单位的计划维修、设备大修、翻建、挑顶等修缮工程,每完成一项,经住用单位验收后,由房管一公司按规定核销。
4、自管单位完成的修缮项目,也要严格验收手续,经审核后自行核销。
六、修缮计划的制定
1、凡产权属中央国家机关的房屋,不论住用单位和人员的隶属关系如何,属于安全措施的修缮项目,都必须优先列入计划。
2、统管单位的房屋,由房管一公司会同单位根据修缮指标和房屋状况,共同研究规定修缮计划。
3、自管单位的房屋,由单位根据修缮费的指标,自行研究修缮计划。
4、房管一公司管理的混住房屋,由房管一公司根据修缮费指标制订修缮计划。
5、各单位在制订修缮的同时,必须提出房屋经过修缮后升级的时间和等级,按规定相应调整租金。
七、修缮工程施工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