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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与批转《关于民族工作几个重要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四、认真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
  邓小平同志一九八○年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一文中指出,“要使各民族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一九八四年颁布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总结和概括了我们党和国家长期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经验,是正确处理国家和自治地方、汉族同少数民族以及少数民族相互之间的关系,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法律。认真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对巩固祖国统一,增强民族团结,发展少数民族的经济文化事业,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需要多方面协同工作。
  《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以来,受到各族人民的热烈欢迎。有些自治区、自治州和多民族省,已经制订或正在制订自治条例或实施细则,促进了少数民族地区的各项工作。现在的主要问题是,有关部门和许多地方,还没有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精神,制订出贯彻实施的具体条例、规定或措施;有些现行政策和规定,同《民族区域自治法》,还没有很好地协调起来。不少民族自治地方认为,有些部门对他们的自治权利尊重不够,尤其是没有充分注意其经济权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建议国务院有关部委和省、自治区有关部门,根据自治法的有关条款和各自治地方的实际情况,制订贯彻实施自治法的具体政策和办法,切实保障自治地方能够行使各项自治权利。各民族自治地方应当把自治法的精神同本地的实际结合起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并采取切实有效的实施办法和措施,保证自治法能够落到实处。
  (二)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重点是处理好经济权益。
  应当根据自治法的规定,在共同保护生态环境的条件下,处理好国家同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群众的经济利益。在放权和适当让利上,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除继续落实和完善财政、民贸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外,在固定资产投资、税收、信贷、价格、外贸等方面,也应研究制订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的优惠政策。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凡是能够下放给自治地方的企业,应当下放给地方管理。不宜下放和新办的企业,要照顾地方和群众的经济利益,返还一部分税利,注意招收当地职工,并采取培训人才、扩散某些产品、零部件等多种形式,带动地方的经济发展和群众致富。自治地方应当热情支持、保护和帮助各部门在本地兴办的各种企业,组织地方企业和群众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发展横向联系,在服务和联合中加快自己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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