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本建设在建项目的清理。
1.属于下列项目可继续建设:
(1)国家下达的(指经全国人代会通过或国务院批准的由国家计委下达的计划,下同)一九八八年基本建设计划中,建设所需资金、材料和生产所需燃料、动力、运输等安排已落实的重要的下列在建大中型项目:
能源、交通、通信、重要原材料建设项目;
农业和化肥、农膜、农药支农建设项目;
市场急需的轻纺工业原料建设项目;
为能源建设直接配套的发电、输变电设备和电力建设所需的关键机、泵、阀及自控系统等配套产品建设项目;
大规模集成电路建设项目;
产品主要为出口创汇、经济效益好的建设项目;
重要的教育、科研项目。
(2)国家下达的一九八八年基本建设计划投资规模以内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建设所需资金、材料和生产所需燃料、动力、运输等安排已落实的小型建设项目。
2.属于下列项目均停建:
(1)国家下达的一九八八年基本建设计划以外的大中型项目;
(2)建设所需资金、材斜和生产所需燃料、动力、运输等条件安排不落实的,或市场不急需的,或以银行贷款充作自筹资金的国家计划内大中型项目;
(3)国家下达的一九八八年基本建设计划投资规模以外的小型项目(用地方、企业机动财力和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幼儿园、中小学及高等师范院校的建设项目除外);
(4)不论计划内外的基本建设项目,属于高耗能的,或全国原材料平衡不足的,或依靠进口原材料而产品在国内销售的加工工业,或非定点配套的机电工业等方面,凡附件《停建项目(工程)目录》注【附件《停建项目(工程)目录》,本书从略。】(以下简称《目录》)所列的项目;
(5)国家下达的一九八八年基本建设银行贷款计划以外的贷款项目。
3.各种仓库、冷库、粮库建设项目,要打破行业界限进行清理。凡本地区储存能力有富余的,在建的“三库”项目均停建。
4.国家下达的基本建设计划内的能源、交通、通信、重要原材料和农业在建大中型项目,凡生产建设所需条件安排不落实的,要放慢进度,落实条件;在今年年底以前仍不能落实的,要停建。
5.上述停建的国家基本建设银行贷款计划以外的贷款项目,属于能源、交通、通信、重要原材料,农业项目,资金来源落实的,报国家计委重新审查批准后可恢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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