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印刷乡镇法律工作者证的通知
((87)司发调字第163号 1987年8月7日)
现将“乡镇法律工作者证”的式样发给你们,请按规定的格式和各要求证的大小、颜色、字型等统一制作。乡镇法律服务所的工作人员经县市、区司法局审查合格后发给此证。凡离开乡镇法律服务所工作调离、解聘、辞职等的,应收回此证。
“乡镇法律工作者证”式样(图略)
“乡镇法律工作者证”式样的说明
一、式样:证为长方形,横排式,长9.4公分,宽6.8公分(9.4×6.8),“乡镇法律工作者证”居中,下部印“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制”。证皮为红色塑料,字型烫金。
二、“乡镇法律工作者证”字型为:小初号长牟体,距证面上沿两公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制”字型为: 二号长牟体。二、三两项上下行距为:1.6公分。
四、证件各栏字型:除省(自治区、直辖市)、县为二号长牟体外,其他均为三号长牟体。
五、使用须知印第二页背面,为第三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