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认可机构、认证机构、检测机构等组织作为中国代表机构参加认证认可国际或区域组织的,由该机构向认证认可国际或区域组织推荐同行评审员,并在国际或区域组织接受后15个工作日内报国家认监委备案。
第六条 申请担任同行评审员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认证认可国际或区域组织中国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中国代表机构)提出推荐同行评审员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推荐同行评审员审批表(见附件)
(二)被推荐人员中英文简历
(三)被推荐人员学历和学位证明
(四)被推荐人员参加相关国际标准培训证明或证书
第七条 中国代表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组织其参加专业和英语能力测试,并根据国内认证认可发展需求并参考国际、区域组织需求,在测试合格的人员中择优向认证认可国际或区域组织推荐同行评审员。
第八条 中国代表机构应规范并加强对同行评审员的管理。
第九条 同行评审员不得无故拒绝接受国际组织委派的同行评审任务。如确实因工作安排无法执行同行评审任务的,应尽快告知中国代表机构。必要时,由中国代表机构与国际组织秘书处沟通,推荐替代人选执行任务。
第十条 同行评审员出国(境)执行国际同行评审任务应当报国家认监委审批或备案。
执行国家认监委作为中国代表机构的同行评审任务的,由派员单位报国家认监委审批。
执行其他机构作为中国代表机构的同行评审任务的,由派员单位报请其外事审批单位批准后报国家认监委备案。
第十一条 同行评审员应当维护评审活动的客观和公正,严格按照国际标准、认证认可国际或区域组织规则执行同行评审任务,不得因评审活动损害被评审方的利益。
第十二条 同行评审员对被评审机构的商业秘密及技术秘密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 同行评审员应当参加国际组织举办的评审员培训班,以获取评审工作所需的相关信息并维持评审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