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要按城区人口1‰到3‰的比例,组建群众防空组织,在人民防空部门的指导下,结合工作和生产进行专业训练和必要的演练;各有关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承担必要的人员训练和装备器材费用,确保群众防空组织训练经费、训练器材和训练内容的落实。
13、重要经济目标的规划和建设,要充分考虑人民防空的需求,并征求有关军事机关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对适合地下工作环境的重点项目或关键部位,应结合平时建设,有计划地转入地下;不易转入地下的要采取防护措施,提高抗毁能力。重要经济目标所在单位要制定防护方案和应急抢修方案,进行必要的训练和演练。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法规,明确有关领导管理体制、职能、防护规范和标准,使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轨道。
四、不断深化人民防空工作改革
14、人民防空建设与发展的根本出路在于不断深化改革。改革要有利于人民防空建设的长期准备,协调发展;有利于增强高技术局部战争条件下城市的人民防空能力;有利于发挥人民防空优势,促进经济发展;有利于动员社会力量,搞好人民防空建设。
15、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人民防空指挥、通信警报系统和群众防空组织的作用,使其积极参与城市平时的抢险救灾、应急救援工作,大力推进人民防空整体平战结合,逐步与国际民防接轨。
16、改革人民防空投资办法,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和投资来源多渠道。要进一步依法规范和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等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要以市场为依托,改善投资环境,优化投资结构;要充分利用优惠政策,以合资、合作、股份制、独资、发行债券等多种投融资方式,面向社会广泛吸引资金,发展人民防空事业。
17、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对现有人民防空设备设施,在保持和增强战备功能、安全保密的前提下,积极开发利用。要研究制定人民防空国有资产使用和管理办法,明晰人民防空设备设施的产权,实行产权与使用权、经营权的分离,把使用权、经营权推向市场,有偿出租、转让,为经济建设服务。
18、人民防空科研、设计、施工和技术管理工作,要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接轨。除指挥工程和通信警报工程等特殊建设项目外,其它项目要引入竞争机制,实行招标、投标制度。人民防空企业、事业单位要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增强生机与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