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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发布日期:2006年8月27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997年2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1997年2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设立
第三章 合伙企业财产
第四章 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第五章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第六章 入伙、退伙
第七章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 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四条 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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