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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

  (七)充分发挥新闻媒介、行业组织、群众团体的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继续开展“质量月”、“质量万里行”、“3·15保护消费者权益日”等活动,动员广大人民群众投身质量振兴事业,形成全社会重视质量的环境和风气。
  四、加强管理与政策引导
  (八)各地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做到依法行政,加强对质量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增强质量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在引导、协调、监督、服务等方面为质量振兴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九)通过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坚持“择优扶强”的原则,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增加技术含量,促进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产品质量上水平。积极组织对产品质量薄弱环节的科技攻关;利用引进技术或进行技术改造生产的产品质量,要达到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新开发的产品质量要达到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
  (十)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强化对投资项目的经济规模和技术水平的政策约束。重点扶持一批具有较高质量水平和市场竞争优势的拳头产品的生产;国家定期公布限制和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逐步淘汰能耗高、污染严重的产品。
  (十一)加强对大型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国家对重大设备采购和政府采购活动实行规范化管理,明确采购活动中的质量责任,确保采购产品的质量。
  (十二)实施名牌发展战略,振兴民族工业。鼓励企业生产优质产品,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创立名牌产品。国家制订名牌发展战略,鼓励企业实行跨地区、跨行业联合,争创具有较强国际竞争能力的国际名牌产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建立质量奖励制度。
  五、加强法制建设,强化执法监督力度
  (十三)完善质量法制。加快有关质量管理的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质量管理法规。
  (十四)强化质量监督。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产品和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城乡住房的质量监督。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打击侵犯专利权和商标权的行为。加强生产许可证管理,加大对无生产许可证产品的查处力度。强化国家监督抽查力度,并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做好监督抽查后的处理工作,提高监督的有效性。依法严厉惩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严厉制裁包庇、纵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有关责任者,坚决消除地方保持主义或部门保护主义。
  (十五)建立健全质量执法监督机制,提高执法水平。建立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质量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滥用职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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