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关于部分成品油用户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
计划单列市单列直供的通知
(1994年8月29日)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关于改革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21号)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实施细则)(计综合[1994]617号)的精神,本着减少流通环节、降低费用、方便用户的原则,对于原由国家专项分配属大区销售公司直供,且具备装卸条件的农垦、林业、海洋渔业捕捞等行业的用油。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区市)成品油计划中单列直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经核准由省区市单列直供的用户,其用油量在省区市计划中单列,由石化销售公司及大区销售公司组织直达供应,按出厂价结算,并按规定向用户收取管理费。各直供单位申报用油量仅限于自用,不得对外经营销售。
二、各直供用户的年度用油量应由省区市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后,在报送省区市计委(计经委),抄送省区市石油公司、大区销售公司的同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家计委,抄送中国石化总公司及销售公司。省区市计委在下达年度成品油计划时,对直供用户在省区市指标中以“其中”形式列出。中国石化销售公司及大区销售公司负责就近安排炼厂直供,各直供用户直接与炼厂结算;如需通过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对炼厂结算的,行业主管部门不得收取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