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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同意《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建设项目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13.项目的总评估
  汇总各方面的分析、评价,进行综合研究,提出结论性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和初步设计的评估
  1.项目建议书的评估可参照以上有关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要求适当简化。
  2.工程初步设计的评估内容按国家有关审批初步设计的要求掌握,应着重核查项目的主要工艺、设备和技术经济指标是否符合设计任务书审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 对以下几类项目评估的补充要求
  1.国内合资项目
  需补充评估项目的合资方式、经营管理方式、收益分配和债务承担方式等是否恰当,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利用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等项目
  需补充评估合作外商的资信是否良好;项目的合资方式、经营管理方式、收益分配和债务承担方式是否合适,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借用外资贷款的条件是否有利,创汇和还款能力是否可靠,返销产品的价格和数量是否合理;以及国内投资和国内配套项目是否落实等内容。
  3.技术改造项目
  需补充评估对原有厂房、设备、设施的拆迁利用程度和建设期间对生产影响等内容。要比较改造前、后经济效益的变化,对比与新建同样项目投资效益的差别。

第四章 评估工作的质量要求和责任制

  第十三条 进行项目评估。需要掌握可靠的资料、信息和情报。评估人员应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和分析工作,注意搜集、整理有关资料、数据。
  第十四条 评估报告应论据充分、数据准确、文字简练、结论明确。力求在技术、工程、经济等方面不出现失误。
  第十五条 建立评估工作责任制
  1.每个评估项目都要指定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评估工作的全过程负责。
  2.聘请专家参加项目评估,需要成立专家组时,应选定专家组组长,主持专家组工作,并负责协调、汇总专家意见。
  3.组成成员公司评估时,要签订协议,明确评估工作的进度、质量要求,双方职责和费用支付等。
  4.评估工作各级负责人应按项目评估的要求,严格把好进度和质量关,如果出现失误,要追究有关人员应负的责任。
  5.评估报告除由于保密要求不宜公布外,在经过委托单位同意后可以有组织地向有关部门发表,取得社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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