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交水发〔2011〕638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各直属海事局,有关港航管理部门及港航企业,各有关货主及托运人,中国船东协会、中国港口协会、中国理货协会:
近年来,随着我国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水路运输量的持续增长,由于装卸和运输方面有关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船舶沉船事故时有发生,亟待加强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水路运输安全管理。同时,从今年1月1日起,国际海事组织《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开始生效。鉴此,我部组织制定了《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O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保障运输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范围内港口间运输船舶和到港船舶、港口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从事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运输、装卸、储存和检测等活动。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管理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管辖区域内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船舶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行政管辖区域内港口装卸、储存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有关术语定义如下:
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是指本身含有部分细颗粒和一定量水分、当其含水率超过适运水分极限时可能形成自由液面或固液两相流动层的固体散装货物,包括铁精矿、高岭土、红土镍矿和其他具有类似物理性质的货物。
适运水分极限,是指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运输最大含水率,通常按其流动水分点的80-90%确定。流动水分点是指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发生流动时的最小含水率。
第五条 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实行目录管理。水路运输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目录(见附件1)由交通运输部适时更新并公布。
第六条 凡使用船舶载运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其含水率不得超过适运水分极限。
第七条 船舶载运积载因数小于0.56m3/t高密度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时,应在各舱及同一舱内均匀分布,避免重量过分集中于局部,以防止船舶结构变形而影响船舶强度。
第八条 托运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托运人)应当在货物交付船舶运输前,委托具有国家资质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对送检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样品进行适运水分极限、颗粒分布、积载因数检测并出具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有效期6个月。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适运水分极限检测所需取样、制样、送检,应当由托运人委托由交通运输部批准的理货机构(以下简称理货机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