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组建东北、华东电网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3年9月24日发布 发改能源[2003]1290号)
国家电网公司:
国家电网公司《关于报送东北、华东电网有限公司组建方案和章程的报告》(国家电网总[2003]31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内蒙古东部地区电网改革的意见》(内政办字[2003]346号)均悉。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以下简称5号文件)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现就组建东北、华东电网有限公司的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东北、华东电网有限公司是实行“厂网分开”重组后,分别在东北地区(含内蒙古东部)和华东地区(含福建省)范围内,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组建的区域电网企业。原则同意《东北电网有限公司组建方案》、《东北电网有限公司章程》和《华东电网有限公司组建方案》、《华东电网有限公司章程》。其中,东北电网组建方案和章程应考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意见,做必要的调整。
二、东北电网有限公司由国家电网公司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共同出资,双方以在原国家电力公司东北分公司和内蒙古电力公司经营范围内的电网净资产比例,作为对东北电网有限公司的出资比例,依照《
公司法》等有关规定组建。考虑到东北电网有限公司组建的时间较为紧迫,可先由国家电网公司出资,成立独资的东北电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暂定为272亿元。下一步由国家电网公司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抓紧研究改制事宜,2003年内形成有限公司组建方案,报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小组审议批准。
三、华东电网有限公司暂由国家电网公司出资组建,注册资本暂定为800亿元。下一阶段需根据《
公司法》规定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继续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完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结构。
四、东北、华东电网有限公司实有国有资本数额,待公司成立后,请国资委、财政部会同国家电网公司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