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工程地质测绘的范围应包括场址及存在有可能影响场址工程地质条件的各种地质现象的地段。
第十四条 工程地质测绘比例尺为1:10000-1:5000。
第十五条 地质点应具有代表性,布置在地貌单元分界线、地层界线和地质现象上,应能满足调查场址区的主要工程地质问题及初步评价的需要。
第十六条 地质点在图上的距离宜控制在3cm-5cm。
第十七条 物探工作应根据勘察任务书的要求,结合风电场场地的地形地质、探测对象与周围介质的物性差异等,选择合适的物探方法。
第十八条 物探工作可结合地质测绘进行,并为布置勘探工作提供信息。
第十九条 利用物探可探测覆盖层厚度、岩体风化带厚度、断层破碎带、不良地质作用的范围和规模、地下水位等内容。
第二十条 勘探工作应在工程地质测绘和物探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勘察任务书的要求、场地类别和需调查的内容,选用钻探、坑探或槽探。
第二十一条 勘探工作应以能控制场址区的地层分层、性状、断层破碎带的分布和不良地质作用的范围为原则。每个地貌单元、不同地层、主要地质构造和不良地质作用处均应布置有勘探点。
第二十二条 勘探点的间距不应大于1000m。当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复杂时,应视具体情况缩小勘探间距。
第二十三条 勘探点的深度应以控制建筑物附加应力影响的范围和抗倾覆要求为原则。勘探点的深度可按下表确定:
场地类别 一般勘探点(m) 控制性勘探点(m)
复杂场地 ≥30(>8) ≥50(>15)
中等场地 20-30(5-8) 30-50(8-12)
简单场地 15-20(3-5) 20-30(5-8)
注:括号内数值为基岩场地的勘探点深度。
第二十四条 钻进方法可根据地基岩土类别和地下水位等具体情况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