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电场场址工程地质勘察技术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3年9月30日发布 发改能源[2003]140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风电场场址工程地质勘察技术管理,统一和规范工程地质勘察内容、工作方法和技术要求,提高勘察成果质量,制定《风电场场址工程地质勘察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规划建设的大型风电场项目预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工程地质勘察,其它风电场项目的工程地质勘察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风电场场址工程地质勘察工作,应根据勘察任务书或合同的要求确定。
第四条 承担风电场场址工程地质勘察任务的单位,应在收集和了解场址区地形、地质资料以及现场踏勘的基础上,结合设计方案,按本规定的要求编制工程地质勘察大纲。
第二章 勘察任务和内容
第五条 在风电场场址规划选点的基础上,为选定风电场场址及风电机组等建筑物的布置方案,提供有关的地形和工程地质资料。
第六条 预可行研究阶段工程地质勘察的任务应包括下列内容:
1、提供风能资源评估和选址所需的场区地形图。
2、对风电场场址的区域构造稳定性作出评价。
3、初步查明风电场场址的工程地质条件,对主要工程地质问题作出初步评价。
4、根据需要进行天然建筑材料勘察。
5、根据需要进行施工和生活用水水源的调查。
第七条 确定风电场场址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及相应的地震基本烈度。
第八条 初步查明场址区的基本地形地质条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场址区的地形地貌形态、成因类型和特征。
2、地层的成因类型、地质年代、岩性、岩层产状、风化程度及分带、岩土层接触面特性等。
3、土的成因类型、物质组成、层次结构、分布规律、水平向和垂直向的均匀性及其物理力学性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