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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宣传部、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科学技术部等关于学习宣传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的通知


  二、大力加强科学技术普及法的宣传工作。各部门、各地区应当把宣传科学技术普及法当作一项重要任务,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培训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科学技术普及法,特别是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各类学校、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等单位,要加强有针对性的宣传。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科学技术部、中国科协及有关部门将根据需要,组织编写有关的宣传学习材料。各地普法部门要将科学技术普及法列入“四五”普法的宣传计划,精心组织安排,形成一个阶段性的面向社会的宣传活动。各部门、各地区也可以结合各自实际,组织编写学习宣传材料,共同推动科学技术普及法的宣传工作。

  三、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将研究制定科学技术普及法的实施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科学技术普及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促进科学技术普及的地方性条例。已经制定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的地区,应根据科学技术普及法的规定进行修改。

  四、贯彻实施科学技术普及法是一项长期任务,各部门、各地区要充分认识其艰巨性、长期性,切实做好法律实施和执法监督工作。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实施科学技术普及法的情况有重点地进行执法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也应将科学技术普及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列入工作日程,督促有关部门严格执行。

  五、依法促进科学技术普及,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是全社会的共同使命,各部门、各地方应加强协调配合,充分调动和发挥各自优势,因地制宜,采取切实措施,保证科学技术普及法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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