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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


  第一百二十七条 律师接受申请人委托后,应当代书认定财产无主申请书,申请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
  (三)要求认定财产无主的根据;
  (四)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及申请时间。

  第一百二十八条 向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认定财产无主的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或营业执照;
  (三)相关证据材料。

  第一百二十九条 律师授任申请人的代理人,应当运用相关证据,结合法律规定证明涉案财产为无主财产。

  第一百三十条 律师可以接受财产所有人或继承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在财产认领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提出认领该财产的请求。

  第一百三十一条 在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律师可以接受原财产所有人或继承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原判的请求。

第八章 审判监督程序和再审程序中的律师代理

  第一百三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指派律师代其撰写并向有关法院或人民检察院递交申诉状。

  第一百三十三条 律师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申请再审应在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进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申诉和申请再审的范围包括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和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书。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下列案件律师不得代理申请再审:
  (一)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
  (二)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

  第一百三十六条 律师代当事人提出申诉和再审申请,应让当事人提供尽可能详细的一、二审诉讼情况,提交尽可能完整的证据材料和诉讼文书,必要时可与一、二审代理人取得联系,以便全面掌握案情。

  第一百三十七条 律师查阅有关材料,可着重审查是否具备以下几方面申诉理由:
  (一)发现了新的重要证据,使原判决、裁定的基础丧失;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重要证据不足或是伪造的,或者有充足理由说明主要证据不能成立;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或适用的法律与认定的事实之间缺乏必然的逻辑联系;
  (四)原审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已经影响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五)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和调解协议内容违法。

  第一百三十八条 申诉书不能使用攻击、侮辱原审法院或法官的用语。

  第一百三十九条 律师代当事人递交申诉状和再审申请的同时,可向法院提出中止执行的申请。

  第一百四十条 申诉既可以向人民法院,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再审应向案件原审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申诉理由成立,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在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的情况下,律师仍可担任再审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出庭代理。

  第一百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如果是按一审程序进行的,律师从事诉讼代理的规则与一审规则相同,如果是按二审程序进行的,则与二审规则相同。

第九章 公示催告程序中的律师代理

  第一百四十三条 律师可以接受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第一百四十四条 接受委托后,律师应当向票据持有人了解其取得票据、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等情况,代书公示催告申请书,申请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票据的种类、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
  (三)申请公示催告的理由、事实;
  (四)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和申请时间。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示催告期间没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或申报被人民法院驳回的,律师应当代理票据持有人在公示催告期满后的次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在公示催告期间或申报期满但人民法院尚未判决时,律师可以接受利害关系人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帮助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

  第一百四十七条 在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申报并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后,律师可以接受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利害关系人)的委托,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四十八条 律师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接受利害关系人的委托,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中的律师代理

第一节 破产申请

  第一百四十九条 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中,律师可以接受债权人、债务人、国有企业产权主管部门或破产企业清算组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代理进行有关事务。

  第一百五十条 律师代理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以及证明债权、债务的性质、数额和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相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破产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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