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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


  第五十八条 律师代为提出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申请,应让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银行帐号、有价证券、房地产、机器设备、车辆、产成品、原材料等财产线索。

  第五十九条 律师代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需告知申请人提供担保,并告知申请不当的法律后果。

  第六十条 财产保全金额限于诉讼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产。

  第六十一条 如采取诉前保全,律师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提起诉讼。

  第六十二条 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的律师应审查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的申请是否错误;
  (二)财产保全是否限于请求的范围;
  (三)申请人是否提供了担保,担保人是否具有担保能力;
  (四)保全裁定是应申请人申请做出,还是人民法院依职权做出;
  (五)被申请人是否愿意提供担保并申请法院解除保全;
  (六)是否申请复议。
  若被申请人愿意提供担保,律师可代其书写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
  在被申请人提供了足够和有效担保后,法院仍不解除保全措施时,律师可根据当事人要求向法院领导或上级法院提出异议。

第四节 出庭准备

  第六十三条 整理和提交证据。
  (一)律师应将当事人提供和自己调查、收集的证据进行归类整理;
  (二)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律师可以留存复印件,原件交由当事人自己保管,律师保存原件的应妥为保管;有条件的应由律师事务所专人保管,或者存放于保险箱、保管箱内;
  (三)律师向法院提交证据,应编制证据目录;
  (四)律师向法院提交证据,可以一次性提交,也可以根据诉讼过程分期分批提交。除起诉或答辩时提交的基本证据外,其他证据一般应在开庭前提交,至迟在开庭时提交。少数证据在开庭后才取得的,可申请法院给予一定的提交证据宽限期;
  (五)律师在开庭前向法院提交证据,一般可提交复印件,但开庭时应当出示原件。不能出示原件的,应说明理由。法院收取证据原件时,律师可要求法院或承办法官或书记员出具收据;
  (六)律师需告知当事人,所有要提交法院的证据必须经律师审查,要求当事人不得自行决定,除非在委托律师前已经提交。

  第六十四条 律师可在开庭前到法院阅卷,并依据法院规定,复制有关案卷材料。

  第六十五条 在开庭前,律师应将需要通知当庭作证的证人的姓名、身份情况、工作单位或住址、联系电话等告知法院。

  第六十六条 律师应通知自己一方联系的拟出庭作证的证人携带身份证明准时到庭,并告知其出庭作证应注意事项。律师可以与证人合作,演练庭审作证、质证的情形。

  第六十七条 开庭前,律师可根据情况,告知被代理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是否出庭。如果出庭,律师需告知其出庭及回答法庭和对方代理人提问应注意的事项。

  第六十八条 律师可根据被代理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及阅卷情况,准备法庭调查提纲。
  调查提纲包括陈述提纲、举证提纲、质证提纲和发问提纲。陈述提纲包括本案案情、陈述要点。举证提纲包括有关主体的举证、双方法律关系的举证、权利侵害行为的举证和损失事实的举证等。陈述中涉及的事实均应有相应的证据证实。质证提纲包括对其他当事人证据的质证意见,对其他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对自己一方证据可能提出的质证意见和反驳意见。发问提纲包括对其他当事人进行发问的内容和对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的提问内容。

  第六十九条 律师应认真撰写代理词或代理词提纲。

  第七十条 开庭前,律师应征求当事人意见,对合议庭组成人员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及有无相应证据。

  第七十一条 律师接到开庭通知书后应按时出庭,如因故不能出庭,应及时与法院联系,申请延期开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可以要求法院推迟开庭时间:
  (一)因不可抗力,律师无法出庭履行职务的;
  (二)律师收到两分以上同时开庭的通知书,无法参加后接到通知书的开庭审理活动的;
  (三)由于客观原因律师无法按时到达开庭地点的。
  律师接到法院书面通知时距开庭时间不足三日的,有权提出异议,要求法院更改开庭时间。

第五节 参与法庭调查

  第七十二条 律师出庭应遵守法庭规则和法庭秩序,听从法庭指挥。

  第七十三条 审判长在核对当事人身份时,律师有权对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提出异议。

  第七十四条 审判长询问委托人是否申请回避时,律师可依据委托人的授权对审判人员、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七十五条 法庭调查开始后,律师应当完成下列工作:
  (一)代理原告的,可代为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起诉状,讲明具体诉讼请求和理由;
  (二)代理被告的,可代其陈述事实进行反驳或者宣读答辩状,提起反诉的,讲明具体请求和理由;
  (三)代理第三人的,可代其陈述或者答辩,针对原、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者否认的答辩意见,或提出独立的诉讼主张。

  第七十六条 审判长归纳争议焦点或法庭调查重点后,律师有权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

  第七十七条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律师应认真记录,做好向其他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发问的准备,完善庭前准备的各项调查提纲。

  第七十八条 律师出示证据,应当简要说明该证据事实的种类、证据来源、取证时间、地点、提交人及可以证明的事实等。

  第七十九条 对物证,律师可以但不限于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物证的真伪;
  (二)物证与本案的联系;
  (三)物证与其他证据的联系;
  (四)取得该物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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