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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纪委驻司法部纪律检查组关于印发《驻司法部纪检组监察局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一)发文、发函凭驻部纪检组监察局领导签发用印。
  (二)以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名义开具介绍信、证明信、转介绍信等,需经局长或副局长批准。
  (三)以办公室名义对外发函、开具介绍信、证明信,需办公室主任批准。

  三、使用印章由印章专管人员负责登记。用印登记要存档备查。

保密制度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各项保密制度,严格遵守司法行政工作保密条规,自觉遵守办案纪律。

  二、对自己未参与查办的案件不询问、不议论;自己参与查办的案件不与办案无关人员谈论。不得在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组局查办案件的情况,不得在公共场合谈论组局查办的案件。

  三、不得私自对媒体泄露系统内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情况。如对外宣传报道确需使用有关数据或案件材料时,须经驻部纪检组监察局领导和部保密部门同意。

  四、涉密文件、材料、磁盘由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凡是定密级的文件(含复印件)均应登记,使用后应妥善保存。

  五、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工作人员在工作调动或退休时,要认真清退自己保管的文件、资料、工作日记本,涉密文件、与案件有关的资料应交回驻部纪检组监察局保管。

电话接办制度

  一、接听电话态度和蔼,言语礼貌,认真听记。注意问清来电方的联系方式。接听举报电话时,根据需要可以录音。匿名电话要注明。

  二、填写或打印《电话记录单》(见附件六),内容要逐项填写清楚。填写时,必须使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

  三、《电话记录单》填写完毕,立即逐级呈报,根据领导批示办理。办毕,《电话记录单》要归档。

请示报告制度

  一、请示报告时要逐级请示,不得越级。一般事项,可口头请示;重大事项应书面请示。书面请示需填写司法部请示报告单,在办公室统一编号后送出。

  二、承办领导交办事项,应按交办程序及时报告办理情况及结果。

  三、因公外出或参加有关会议,要及时汇报公务办理情况及会议情况。借调到上级机关、兄弟部门工作,要定期向组织汇报思想情况。

  四、答复问题需要先请示。属一般业务工作,可请示室主任后给予答复;属政策性或全局性问题,需请示驻部纪检组监察局领导后给予答复。重要事项,要行文答复。电话答复时,承办人员应拟出电话稿,经领导批准后方可答复。答复文稿需存档。

请假销假制度

  一、严格执行司法部政治部关于机关工作人员休年假、探亲假及事假、病假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司法部关于部机关公务员因公出差出国请假问题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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