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归档制度
一、根据司法部办公厅关于档案立卷、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及销毁等各项工作。
二、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归档文件种类包括:文件档案、工作档案和办案档案。
(一)文件档案。
1.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的文件,存档时需将领导签发的底稿、正式文件(1份)一并收入。
2.驻部纪检组监察局主办的部党组和部文件,领导签发的文件底稿、正式文件(1份)收存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二)工作档案。
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工作活动中产生的工作档案,包括日后有考查及储存价值的其他文稿,《纪检监察工作要讯》、《纪检监察工作情况》,《组务会纪要》,组局办公会、支部大会、支部委员会会议记录,驻部纪检组监察局主办的会议材料,内部请示,电话记录,照片、音像、电子等门类载体以及报表、组局编印的出版物等材料。
(三)办案档案。
查办案件过程中产生的,日后有考查及储存价值的各类材料等,包括:举报信、领导批示、《初步核实呈批表》、初步核实方案、初步核实报告;《立案审批表》;调查取证的各类笔录、书证、照片、音像、电子等门类的材料;调查报告;审理报告;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检讨材料;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材料;被调查人所在党组织或行政组织的处理决定;上级党组织对被调查人党内处理决定的批复意见;调查组结案报告等。
三、立卷归档工作实行“谁经办,谁立卷,谁归档”的责任制;坚持“平时立卷,案结、事毕卷成”的原则。本年度了结的案件和事项,须当年立卷。
四、案卷保管。
(一)部办公厅规定由部档案室统一保管的文件档案送部档案室保管。其余文件档案及工作档案由办公室统一保管。办案档案由案件检查室保管。
(二)文件档案由各室按部办公厅档案室的统一要求立卷装订,交办公室统一保管。凡移交部档案室的卷宗,办公室要登记造册,以备查考。
(三)办案档案中已正式结案(即有处分决定、形成结案正式文件)的案件档案,由案件检查室立卷后交办公室。案件检查室登记造册,以备查考。一般了结性(没有处分决定,没有形成正式的结案文件)案件的档案,由案件检查室立卷,并参照档案长期卷的要求进行保管。
五、档案清理。凡由驻部纪检组监察局保存的案卷,要定时清理。需要销毁的案卷,由相关部门开列出清单,登记造册,报经领导批准后,方可实行。
六、认真严格做好公文保管、清退、销毁工作。凡没有存入档案的文件要清退、销毁。当年文件应当年清退。各室对需清退、销毁的文件、资料应登记造册,室主任签字后,移交办公室。销毁工作由办公室统一组织。重要文件可适当延长保管期限。
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一、“中共中央纪委驻司法部纪检组”印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驻司法部监察局”印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驻司法部监察局办公室”印章,由办公室负责管理和监印,指定专人保管,不得失控。
二、用印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