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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纪委驻司法部纪律检查组关于印发《驻司法部纪检组监察局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3.《工作月报》:向中纪委三室反映驻部纪检组监察局每月工作情况的专报。刊物由办公室负责组稿,由分管局领导签发,必要时报组长、局长核发。

  三、发文应按照“拟稿、核稿、签发、编号、送印、校对、盖印、登记、发出”的程序办理。
  (一)拟稿。
  1.所拟文稿要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文稿应观点鲜明,文字通顺,表述准确,条理清楚。
  2.所拟文稿要打印或用钢笔、毛笔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或铅笔。稿面要整洁。
  3.填写发文单(见附件五)。写明文件标题,主送、报送单位,印制份数等项目,拟稿人签字。
  (二)核稿、签发。
  1.按照本《制度》第二条之规定实行核稿。主要审核:是否确需行文,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等。
  2.核稿人签字。需要会签的文稿要与相关司局会签。
  3.按照本《制度》第二条之规定的签发权限,逐级上报签发。
  4.发文日期以领导签发的日期为准。
  (三)文稿编号。
  文稿签发后,在办公室登记,确定密级,统一编号。
  (四)送印,校对,确定印制份数。
  文稿印出清样后,由拟稿人负责校对,如发现文稿有差错,立即报告文件签发人。校对完毕,最后确定印制份数,校对人签名。
  (五)文稿用纸。
  根据发文单位确定发文使用的文头纸。以驻部纪检组名义发文,以及驻部纪检组与监察局联合发文,使用印有“中共中央纪委驻司法部纪检组”字样的文头纸;以驻部监察局名义发文,使用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驻司法部监察局”字样的文头纸。
  (六)使用印章。
  凭领导签发时的签字用印。以驻部纪检组名义发文,用“中共中央纪委驻司法部纪检组”印;以驻部监察局名义发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驻司法部监察局”印。驻部纪检组与监察局联合发文需用印时,“中共中央纪委驻司法部纪检组”印在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驻司法部监察局”印在后。
  (七)登记、发送。
  文件印制完成后,由办公室登记、发送,并按规定留存。

收文制度

  一、办公室负责统一收文,并确定专人负责。做到及时、安全、保密。

  二、文件签收、登记。
  (一)认真做好签收、拆封、编号、登记等工作。登记时应作标题摘要。领导有批示的,应摘记批示内容。
  (二)办公室分发到各室的文件,由各室签收。各种信件,写给组局领导的交领导本人或秘书拆处;写给各室的,由各室拆处。

  三、文件分发。办公室收文后按类进行分发。
  (一)需要办理的文件,当天送驻部纪检组监察局领导阅处。
  (二)重要文件和急件,随收随送。
  (三)传阅文件,送驻部纪检组监察局领导和各室主任传阅。传阅时需注明阅文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天,不得压误、扣留。

  四、办理。领导批示的文件,由办公室登记并及时转交各业务室办理,并负责催办。

  五、妥善保管文件。文件如有丢失,应及时报告。如需使用或留存文件,要在办公室办理借阅手续,非机密文件亦可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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