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审理。
对调查终结的党纪政纪案件,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组织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以及办案程序等进行审理,并提出审理意见。
(五)处理。
1.党纪案件调查和审理结束后,分别不同情况,对人员提出党纪处理、行政处理的意见或建议。将调查报告、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检讨材料以及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材料(复制件),送交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由单位党组织按照《党章》的规定办理。
2.政纪案件调查和审理结束后,分别不同情况,对被调查单位和人员给予行政处理,包括:做出监察决定,提出监察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行政处分。
(六)结案。
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行政部门做出处理决定后,调查组应写出结案报告,经组局领导同意即可结案。
六、严格依照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办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如需对被调查人实行“两规”、“两指”措施,要严格按照规定报批。
七、办案人员应自觉遵守办案工作纪律,不准对被调查人或有关人员采取违反党章或有关法律的手段;不准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故意夸大或缩小案情;不准接受与案件有关人员的宴请和馈赠;不准泄露案情,在公共场合谈论查办的案件;不得扩散证据材料,注意保密。办案人员与查办的案件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应当回避。
办文制度
一、各种公文应当符合《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
司法部关于精简文件规范办文工作的意见(修订)》(司发〔2003〕24号)的规定。
二、公文和简报签发权限:
(一)公文类。
1.代拟部发文,由领导指定人员起草,局长核稿,送办公厅复核、编号,报部领导签发。
2.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发文,包括决定、通知、报告、请示(对外)、计划、总结、批复等各类文件形式,由承办人起草,室主任、分管局领导核稿,由组长或副组长(局长)签发。发文统一使用“司纪监字”文号。
3.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函,用于交办具体事项、转办工作、催要基层上报情况等。由承办人起草,室主任核稿,分管局领导签发。函使用“司纪监函”文号。
4.传真电报:用于比较紧急的系统内部通知、通报等。由承办人起草,室主任、分管局领导核稿,组长或副组长(局长)签发。发文统一使用“司纪监电字”文号。
(二)内部请示。
以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名义向部领导请示、报告的文件。由承办人起草,室主任和分管局领导核稿,局长签署后送出。内部请示需填写《司法部请示报告单》(见附件四),统一使用“司纪监请”文号,不盖公章。
(三)组务会议纪要。
记录、反映组务会议议定的事项和主要精神。纪要由办公室负责整理,主要内容包括:时间、主持人、出席人、缺席和列席人、议定事项,注明“第×次”组务会,由主持人签发,必要时报组长核发。
(四)简报类。
1.《纪检监察要讯》:刊登反映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工作动向,司法行政系统纪检监察工作重要动态和信息。
2.《纪检监察情况》:刊登司法行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经验、调研报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