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群众来访一般由办公室接待处理,也可根据反映的内容,由相关室接待处理。群众来访要登记,重要来访接待后要将来访反映的情况,整理成书面材料逐级上报,按领导批示办理。
五、信访工作要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既要充分保证群众检举、控告、申诉的权利,又要注意政策,做好群众思想疏导工作。要注意从信访中筛选信息,发现案件线索。要注意保护举报人,为举报人保密。
案件检查制度
一、根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开展案件检查工作。
二、驻部纪检组监察局主要检查处理部机关、部直属单位司(局)级干部的违纪案件,处级以下干部中的重大违纪案件,以及领导交办的其他案件。
三、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受理案件,由组长、副组长(局长)批准。
四、案件检查工作可视案件的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查办方式:
(一)主办。由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直接组织人员调查处理。
(二)协办。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参与查处由上级单位、兄弟单位牵头主办的案件。
(三)交办。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将案件交由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办理,并报结果。交办案件用《案件( )办函》(见附件一),并附驻部纪检组监察局领导或上级机关、上级领导的批示(复印件)和举报信或摘要。对交办案件要及时催办,必要时可派人督办。
(四)转办。即转交其他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办理的案件。由办公室负责登记转出,以备查考。
五、主办的党纪政纪案件应按照“初步核实、立案、调查、审理、处理、结案”的程序办理。
(一)初步核实。
根据驻部纪检组监察局领导批示,成立初步核实小组,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见附件二),制定初步核实方案,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实施;根据核实情况撰写初步核实报告;驻部纪检组监察局领导决定处理办法。
(二)立案。
经过初步核实,被反映人确有违纪违法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或给予行政处分的,应予立案。由承办人写出立案报告,填写《立案审批表》(见附件三),并附检举信、控告材料和初步核实报告,报驻部纪检组监察局领导审批。
对部机关处级以下干部(含处级干部)立案,由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组务会研究,组长或副组长(局长)批准;对部机关司(局)级干部和由部任命的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的立案,组务会研究后,报司法部党组批准。重要案件的立案,应当报司法部党组和中央纪委、监察部。
(三)调查。
批准立案后,调查组拟定调查计划和调查方案,向被调查人及所在单位党组织宣布立案决定,开展调查取证,做好笔录(是初步核实工作的继续和深入),将经过调查认定的错误事实写成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听取其意见或申诉,被调查人应当在见面材料上签署意见并签字,也可另附意见。调查组写出调查报告,确定案件性质,提出处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