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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认定适用放宽合格分数线人员问题的补充通知

司法部关于认定适用放宽合格分数线人员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2年5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司法部关于做好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02〕45号)规定,“属于《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所规定的地方,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级市、市辖区的应试人员的合格分数线放宽为235分。”经司法部研究,适用上述规定,放宽合格分数线,应限以下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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