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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律师制造并出具假合同假收费凭证谋取利益未遂的行为如何处罚的批复

司法部关于律师制造并出具假合同假收费凭证谋取利益未遂的行为如何处罚的批复
(司复〔2002〕8号 2002年11月4日)


北京市司法局:

  你局《关于律师制造并出具假合同假收费凭证获取利益的行为如何适用〈律师法〉有关规定的请示》(京司文〔2002〕10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于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制造并出具假收费凭证、假合同谋取利益未遂的行为,应适用《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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