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全国法制题材电影电视节(剧)目“金剑奖”评奖办法
(2003年2月18日修订)
全国法制题材电影电视节(剧)目“金剑奖”评选活动,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联合主办的政府奖。为了严格评奖程序,规范评奖办法,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更好地体现法制影视作品的思想性、艺术性,确保评奖活动的权威性。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形式
全国“金剑奖”评奖活动设立评选委员会,评委会由司法部和广电总局有关方面负责人以及电影电视界、文艺界和法律界专家组成。评委会下设评选办公室,具体负责“金剑奖”评选工作。评选办公室设在司法部法制宣传司。
各省(区、市)成立“金剑奖”初评办公室。初评办公室主要由司法厅(局)、广电局(厅)有关方面负责人,省级影视界、文艺界和法律专家共同组成初评办公室,负责“金剑奖”初评工作。
二、评奖程序
全国“金剑奖”的评选工作,分为初评、复评和定评三个阶段。初评工作由各省(区、市)的初评办公室负责。初评入围作品报全国评选办公室。全国评选办公室对入围作品进行复评和定评。获奖作品经定评评委评定后,报司法部和广电总局批准。
三、参评作品资格
必须是在中央电视台和各省级电视台播出的法制题材电视节(剧)目作品、公开上映的法制题材电影作品等。
四、奖项的设立
1.电影奖;
2.电视剧奖;
3.电视专题片奖;
4.电视专栏奖;
5.法制节目主持人奖;
6.法制题材教育片奖;
7.特别奖(反映重大题材的专题片或专栏系列节目可以根据其作品的影响和效果授予特别奖);
8.提名奖(凡入围定评而未评上等级奖的作品一律授予提名奖)。
五、参评要求
1.各初评办公室、中央电视台可以推荐法制题材的电影1部,长篇电视剧1部,中、短篇电视剧各3部,法制专题片2部(集),法制专栏2个,法制栏目主持人2名。专栏节目和栏目主持人分别录在大1/2录像带上。所有参评的专栏节目,一定是播出时的原装节目,凡属重新组合包装的节目,一经发现即取消该节目的参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