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对部领导出席的会议进行协调、备案。
五、会务工作
(一)商有关司局联系确定会议地点;
(二)协助办公厅领导联系邀请出席会议的中央领导事宜;
(三)会议由办公厅总值班室负责通知,并接收、汇总报名情况,秘书接待会议处编印会议指南;
(四)根据会议要求布置、检查会场;
(五)制做会议证件,协助购置会议物品;
(六)确定分配会议住房;
(七)协调办公厅有关处室和有关部门参加综合性会议和专项工作会议的会务工作;
(八)以部名义召开的机关各司局(直属单位)专项工作会议的会务工作,由相关司局(直属单位)承担;
(九)对部机关会议的组织、管理及相关工作提出建议。
六、本《细则》自通过之日起实行。
办公厅秘书接待会议处公务接待工作细则
根据《
司法部关于部机关公务接待工作暂行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总体要求
接待工作是体现部机关形象的窗口,应当细致规范,热情周到,高效节俭,按有关规定办理接待事宜。
二、秘书接待会议处负责组织协调部机关接待工作,办公厅总值班室、机关服务中心及有关司局参与接待工作。
三、接待范围
(一)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
(二)部委和省(区、市)领导同志;
(三)部委司局长和省(区、市)司法厅(局)长;
(四)其他人员。
四、接待工作程序和要求
(一)秘书接待会议处应及时、准确掌握接待信息,提出拟办理意见。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应提前一周将《公务接待办理单》(见附表一),填报部办公厅。
(二)《公务接待办理单》由办公厅主管副主任审阅后报办公厅主任审签,办公厅主任报部领导审批。
(三)根据部领导批示意见,秘书接待会议处负责与被接待单位联系,向被接待单位通报拟接待工作的有关事宜,填写《公务接待工作通知单》(见附表二)送交机关服务中心,由服务中心接到通知单后安排被接待人员的接站、就餐及联系住宿事宜。总值班室负责通知出席接待的部领导和其他人员,通知门卫预作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