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
(2003年9月9日 司办通[2003]第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近日,在审核各地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报考人员名单时,我部发现有曾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并已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再次报名的情况;也发现少数人员以同一身份分别在几个不同地方报名和个别人员在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过程中曾因违纪行为受到处理今年再次报名的情况(各地人员名单和具体情况另行通告)。
经对上述情况进行归纳,取得证书人员再次报名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两次报名的学历条件未变,包括去年为专科学历,今年仍为专科学历;去年为本科以上学历,今年仍为本科以上学历两类。二是两次报名的学历条件有所变化,学历层次有所提高,即去年为专科学历,今年为本科学历。三是学历层次未变,身份证证号未变,但姓名发生变化。曾因违纪行为受到处理的人员,则主要是通过异地报名,隐瞒曾经受到违纪处理情况的方式再次报名。
今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过程中出现的这些新情况、新问题,应当引起各地司法行政机关的关注和重视,要查明情况、深入分析、认真对待,并根据不同情况做好有关工作。经报部领导同意,现就如何处理上述有关情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一、请各地查明具有上述情况的报名人员所在考区,通知当地司法局核对有关报名人员去年报考档案和今年的报名信息,以及有无违纪行为记录、是否因违纪受过处理等,确保数据、情况的准确性。同时,对有关人员报考原因进行了解、分析,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认真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加强考试监考工作。
二、对已取得证书再次报名参加考试,且学历条件并无变化的人员,可劝其不再参加考试。如果本人坚持再考,应请其说明再次参加考试的原因,并告知如考试通过后再次申领资格证书,必须将原已取得的资格证书缴回并注销。
三、对已取得证书再次报名参加考试,学历条件有变化(去年为法学专科,今年为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请所在考区的司法行政机关向应试人员做好说明和解释工作。告知:根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有关规定,目前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并持有B类证书的人员,其证书效力与A类证书是一致的,无须通过再次考试更换证书。建议其不再参加今年的考试。如果本人仍坚持参加考试,应告知其在通过考试后申领资格证书时,应将原持有的B类证书缴回并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