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经教育部批准实施网络教育试点的普通高等学校颁发的远程(网络)教育毕业证书;
(5)符合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所颁发的学历证书。
不属于上述国民教育序列承认的学历,或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尚未认可的学历,不得报名参加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
3.鉴于目前对于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是否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水平应当达到何种程度等,是一个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因此,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对于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应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程度暂不作要求。
4.持国外学历的人员报名参加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本科以上学历认证证明。
5.根据《
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属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法律专业专科学历。其中的法律专业的范围,比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按法学门类专业中的法学类专业(二级类专业)目录掌握。即在1998年以前入学的,包括:法学、经济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学、商法、刑事司法六种专业;1998年专业目录调整以后入学的,其专业范围仅限为法学专业。
6.各地在对报名人员的学历证书进行审查时,对报名人员的学历证书有疑义,不能判别证书真伪的,可以要求报名人员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7.鉴于目前台湾居民和港澳居民报名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条件尚不成熟,今年暂不受理台湾居民和港澳居民的报名申请。
8.符合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的公民,仅持护照不能报名参加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持护照人员报名时还需同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户籍证明。
9.鉴于《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未就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人员的身体状况、健康状况进行限定,各地在报名过程中,对报名人员的身体状况、健康状况可不做要求。
二、关于报名方式
1.户籍在放宽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人员,在异地工作、学习(进修),并符合异地报名条件的,可以在非放宽地区或其他放宽地区报名。但报名时须提交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2.户籍在非放宽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人员,因不符合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不得在放宽地区报名参加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