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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工作规则(试行)》《监考工作规则》《考场规则》的通知


  第三十九条 试(答)卷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封装和运送。

  第四十条 试(答)卷交接时,应当有两名或两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参与交接手续并严格履行签收手续。接收人应当逐场、逐袋清点试(答)卷的科目和数量是否准确,检查卷袋及密封是否完好;若发现开封、散落及数量短缺等情况,应当即刻封装并立即逐级上报。

  第四十一条 试(答)卷应存放于保密室保管,保密室必须具有防火、防水、防盗等措施和功能。
  保密室及保险柜的钥匙应当分别由两人以上掌管。
  保密室应由两名或两名以上人员昼夜值班,并应当建立值班日志,对每日情况做出记录。

  第四十二条 司法考试试卷在考试结束后三日内,由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回收销毁,或由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委托市(地、州、盟)司法行政机关销毁。委托销毁的,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派员监督。
  举行考试之日起满六个月且分数核查工作结束后销毁试卷答卷和答题卡。试卷答卷和答题卡销毁前,应当妥善保管。

第六章 考试实施

  第四十三条 各省(区、市)、市(地、州、盟)司法行政机关应在考试前一天15:00时至考试结束当日晚20:00时安排昼夜值班;值班电话号码应当在考试前24小时告知上、下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四十四条 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考试期间派出人员到考区、考点、考场进行巡视、督考。

  第四十五条 司法考试考点设总监考人一名,副总监考人若干名,流动监考员若干名。总监考人和流动监考员应当按《监考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考试期间,每个考场应当配备两名或两名以上监考人员。监考人员应按照《监考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十七条 市(地、州、盟)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考前逐项检查落实如下事项:
  (一)妥当安排监考办公室,组成考务、保卫、医疗、后勤等临时小组;
  (二)在考点设置明显标志;
  (三)在考点的醒目位置张贴考场分布示意图、考试有关规定和考试时间表等材料;
  (四)考场周围5米处划有警戒线并安排警戒人员;
  (五)每个考场门外张贴有该考场序号和准考证号起止号;
  (六)座位号及对应的准考证号统一贴在桌面左上角;
  (七)各考场内已清理完毕并门上贴有封条;
  (八)其他工作。

  第四十八条 除统一要求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同意应试人员在考试中使用草稿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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