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一个考区根据需要可以设置一个或一个以上考点。
考点设置应当遵循便于管理、集中少设、充分利用高考定点单位的原则。
发生重大考试事故的考试场所,两年内不得设为考点。
第二十九条 市(地、州、盟)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与考点所在单位签署考试场地租用协议,报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十条 考点设立监考办公室及保卫、医务、后勤等小组。
监考办公室是处理考试期间试卷收发、保管、密封及总监考人处理考试事务的场所。
第三十一条 考点根据应试人员人数设置考场。
第三十二条 考场设置,应当方便应试人员答卷、方便监考人员工作、有利于维持考试秩序。
考场设置的具体要求为:
(一)安全、安静、通风、采光、照明条件好;
(二)阶梯教室及其他有坡度的场所不得设为考场;
(三)每个考场的标准应试人数为30人或25人,剩余应试人员编入尾考场;
(四)应试人员座位须单人、单桌、单行排列,间距为80厘米以上;
(五)考场内除必备物品、文字外,不得有其他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和字迹。
第五章 试卷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国家司法考试试卷的保密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主动与当地保密部门联系、协调,共同做好试卷保密工作。
第三十四条 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委托国家定点保密厂印制。
第三十五条 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使用标准试卷袋封装。每个标准试卷袋按30份或25份试卷封装;尾考场按实际上报人数封装;备用卷按应试人员数量的2%配发封装。
各场次试卷以不同颜色标识的试卷袋加以区分。
第三十六条 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考试举行前20日内将试卷的数量、接收地点、联系人、联络方式上报司法部。
第三十七条 试题、试卷、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在启用前,答卷(卡)在启封评判前均属于国家机密,应当按相应秘级的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十八条 司法考试试卷于考试举行前3-7日内,送达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
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于开考前48小时内,将试卷送达考区;
考区应当于每场考试前1小时内将该场试卷送达考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