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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对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等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对接收卫星传送的
 电视节目许可证等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1995年6月7日 计价格〔1995〕665号)


广播电影电视部:
  你部《关于申请核对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等许可证工本费标准的函》([94]广发社字578号)和《关于收取频率执照工本费的请示》(广发技字〔1994〕616号)收悉。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和经国务院批准广播电影电视部发布的《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接收卫星传送的电影节目许可证、有线电视台许可证、有线电视台设计安装许可证、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以及频率执照工本费的具体标准核定如下:
  一、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由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向广播电影电视部统一领取,每证工本费3元。各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发证时,可向用户每证收取4元。
  二、有线电视台许可证和有线电视台设计安装许可证由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向广播电影电视部统一领取,每证工本费3元。各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发证时,向用户每证收取5元。
  三、广播电影电视部发放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向电视剧制作单位每证收取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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