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大力扶持城乡中小学和乡、村成人学校校办产业的发展,补充办学经费。国家继续对校办产业实行减免税政策。国家银行应增加对中小学校办产业的低息贷款。
8.地方政府应适时调整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标准和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收费标准。
9.拟制定和颁布《实施义务教育投入条例》,从法律上确保国家财政拨款在义务教育投入中的主体地位;确保义务教育经费稳定的来源和稳步的增长;加强对各级政府义务教育投入水平的监控;提高义务教育经费使用效益。
(二)建设一支素质良好、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
1.提高教师待遇,稳定教师队伍。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
教师法》有关教师工资待遇的规定,保证教师新工资方案的落实,各地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教师津贴标准和范围,坚决杜绝拖欠教师工资的违法行为发生;要继续高度重视并积极解决中小学教职工住房问题;要使中小学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逐步建立教师社会医疗保险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2.必须把发展师范教育、培训在职教师和扫盲教师作为实施“两基”的关键措施,切实抓紧抓好。各级政府要大力办好师范教育,对师范教育的投入要优先考虑,重点保证。各地要相应提高各级师范院校学生专业奖学金(助学金)标准,保证学生学习期间的基本生活待遇;要加强在职教师的培训,继续提高中小学教师学历合格比例和学历层次;加强中小学骨干教师队伍建设、青年教师和扫盲教师的培训。师资培训经费的来源应有固定的渠道。
3.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民办教师工作。要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改革与加强民办教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全面贯彻实施“关、招、转、辞、退”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五字方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改善民办教师待遇,逐步做到使其在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国家和地方政府每年都应划拨一定数量的劳动指标,从优秀民办教师中选招公办教师,通过多种途径逐步减少民办教师数量,争取在本世纪末或稍长一点时间内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
4.要加强中小学教师,尤其是青年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教育,全面提高师资队伍素质。抓好中小学校长的培训工作,“八五”期间基本上对全国中小学校长和扫盲专职干部、农村成人教育专职干部进行一遍岗位培训。从1996年起,新任中小学校长要逐步实行持证上岗。以后每五年轮训一遍,形成制度。要改进培训内容和方法,注重实效。逐步建立中小学校长岗位培训质量评估制度,加强对培训工作的检查。
四、加强“两基”工作的领导与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