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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在九十年代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实施意见[失效]

  2.深化农村基础教育改革,为当地“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1)要进一步推动“农科教”结合和“三教统筹”。从促进农村经济上一个新台阶,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第二个战略目标的高度,研究和改革农村的基础教育,以适应广大农村发展生产,改变面貌,渴望人才,科教致富的时代要求。
  (2)改革农村基础教育,应采取的主要措施:一是县一级领导要进一步树立“百年大计,教育为本”的思想,整个社会要改变陈旧的人才观念,学校要克服片面追求升学率倾向,面向全体学生,把培养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者,作为农村基础教育的根本任务;二是对学生加强热爱家长、献身农村现代化建设的思想教育;三是从农村实际出发,改革办学模式、学制、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为培养适应农村“两个文明”建设需要的各种人才打基础;四要积极创造条件,使多数农村初中能及早增加实用技术教育内容,特别是不发达地区,基础教育要适时分流。各地还可试办初等职(农)业学校,深化农村教育综合改革,使农村教育的体制和结构更好地适应农村建设与发展的需要。
  3.进一步改革扫盲教育的内容,把学文化与学生产知识、实用技术结合起来。要根据成人学习的特点,改革教学方法,充分调动学员的积极性,推动扫盲工作持续有效地开展。
  三、努力增加投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保证“两基”顺利实施
  (一)确保义务教育和扫盲经费有稳定的来源并逐步增长
  1.实施“两基”主要是各级政府的责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编制年度财政预算时,应在确保“两个增长”的同时,切实保证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教师)工资和生均公用经费逐年有所增长;省级人民政府应制订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标准;要逐步提高各级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所占的比例,省级和县级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的比例,由省级政府确定,乡财政主要用于义务教育。
  2.在教育经费中,义务教育经费单列并逐步增加比例。
  3.地方政府机动财力中应有适当比例用于义务教育和扫盲教育。
  4.为保证边远、贫困和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的扫盲教育,中央、省、地(市)、县四级政府要设立专项经费。中央财政现有的扶助贫困地区义务教育专项经费,从今年开始逐年提高,省、地(市)、县财政预算也应作出相应的安排。
  5.城乡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3%征收;乡镇企业、农村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计征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农民按人均纯收入的1.5%-2%,在乡统筹款中征收。城乡教育费附加主要用于义务教育。农村教育费附加主要用于农村义务教育。公用经费和民办教师工资的“集体支付部分”,也要安排一部分用于农村扫盲,但都不能冲抵财政对教育的拨款。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开征其他用于义务教育的税费。
  6.鼓励社会多渠道、多形式集资办学。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对前几年集资办学的成绩应予肯定。要继续鼓励农民在自愿量力的基础上集资改善办学条件。农村集资经乡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县政府审批。集资主要用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新建校舍以及改善教学基本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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