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步骤:实现上述目标,全国按四类地区分三步走。(1)第一步(1994-1996):在40%-45%人口地区“普九”,主要是城市及经济发展程度较高的农村。包括京、津、沪和江苏三市一省共164个县和其他省(区)的1115个县,合计为1279个县。(2)第二步(1997-1998):累计60%-65%人口地区“普九”,主要是增加了中等发展程度地区20%-25%的人口覆盖地区,共累计1800余县(区)。(3)第三步(1999-2000):累计85%人口地区“普九”,主要是中等发展程度地区余下的15%人口地区和贫困地区中条件较好的5%人口地区,共累计2400余县(区)。贫困地区中10%人口地区继续发展和巩固“普五”或“普六”,5%人口和特困地区普及3-4年的小学教育。
(二)关于“全国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目标、实施原则和步骤。
1.目标:到本世纪末,在90%以上人口地区扫除青壮年文盲,使青壮年人口中文盲率降到5%以下。
2.实施原则:(1)坚持普及初等教育、扫盲教育、扫盲后继续教育统筹规划;(2)学文化与学技术相结合;(3)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参与扫盲;(4)把扫除妇女文盲,少数民族地区文盲以及贫困、边远地区文盲工作作为重点;(5)坚持标准,注重质量。
3.步骤:国家规划90年代每年扫盲不少于400万人。具体实施上,分类指导,分期达标。第一步,经济、教育条件好,占全国人口33%的十个省(市),到1996年前使青壮年文盲率降到5%以下。第二步,经济、教育条件比较好,占全国人口52%的十三个省(区),到1998年使青壮年文盲率降到5%以下。第三步,经济、教育基础较差,占全国人口15%的六个省(区),到2000年使青壮年文盲率降到15%以下;其中,占该地区三分之一人口以上的城镇、条件比较好的农村使青壮年文盲率降到5%以下。
二、深化管理体制和教育教学改革,促进“两基”积极健康地发展
(一)深化管理体制的改革
1.要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基础教育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体制。应当明确,“地方负责”首先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负责。其主要责任是:对本辖区“普九”和扫盲负有领导责任和规划实施责任,对本省(区、市)贫困地区的普及初等义务教育、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文盲教育承担经费扶持等责任。其次,要加大地(市)政府实施“两基”的责任,实行省、地(市)、县、乡四级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当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还应就解决基础教育事权与财权、人权分离的问题,制定办法,保证基础教育事权与财权、人权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