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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办法

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办法
 (1994年9月26日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发布)


  为保证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本人基本生活需要,鼓励研究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全面发展,国家设立研究生奖学金。
  研究生奖学金分为普通奖学金和优秀奖学金。
  一、享受奖学金的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各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
  凡是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研究生,均可享受普通奖学金。
  在专业学习和研究中成绩突出的研究生,除享受普通奖学金外,还可享受优秀奖学金。
  二、普通奖学金标准
  (一)博士研究生
  1.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指应届毕业生及其他非在职人员,下同)和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不满两年者,每生每月190元。
  2.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两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10元;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四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30元。
  (二)硕士研究生
  1.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和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不满两年者每生每月147元。
  2.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两年以上者,每生每月167元;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四年以上者,每生每月187元。
  三、优秀奖学金标准、评定比例和发放办法等由各学校自定。
  四、各学校对研究生发放普通奖学金时,原则上可按第二条规定标准向下浮动40元,由学校集中掌握,用于下列支出:
  (一)提高一部分特殊专业研究生的普通奖学金标准;
  (二)与现已提取的优秀学生奖学金合并用于对优秀研究生的奖励;
  (三)对研究生兼任助教、助研、助管工作发放部分报酬等等。
  具体办法由学校自定。
  五、其他有关问题
  (一)研究生本人学习期间的特殊困难可由学校在勤工助学基金和对特困生的资助经费中统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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