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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拓展和规范公证工作的若干意见

  (八)完善公证法律体系。目前,公证法已经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03年立法计划。要积极做好相关工作,推动公证法(草案)2003年底由国务院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建立健全公证机构法人保障机制和内部运行机制,制定公证员执业证管理暂行办法、公证处审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公证员助理(或辅助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公证机构冠名办法、公证行业惩戒办法、公证行业反不正当竞争规约等。
  (九)规范公证法律服务主体。加强公证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进一步提高公证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认真落实《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法纪法规教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公证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使公证行业成为国家诚信体系的建设者和捍卫者。提高公证员准入标准,从通过国家司法统一考试的人员中选录公证员。研究适应当前公证行业现状、能够吸引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各种机制和办法,改善和提高公证队伍的人才结构和整体素质。按照《2002-2006年公证员教育培训规划》,精心安排,周密实施,努力使现有公证员达到《规划》要求的学历标准。尊重公证工作的规律,按照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根据各地经济、人口、交通状况及公证需求量,合理配置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近期各地一律暂停批准设立新的公证机构;研究和推进与体制改革相适应的公证机构设置、名称、业务管辖、收费标准等配套改革措施,保障公证行业有序、健康地发展。
  (十)进一步提高公证服务质量。规范和明确公证业务程序与质量标准,建立公证行业诚信保障体系,提升公证的公信力。要把公证质量作为衡量公证工作的主要标准。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行业组织要从各自的职能出发,尽快建立健全公证质量标准及公证质量保障与监督制度。通过实行公证责任保险和公证责任赔偿制度等,形成配套、有效的公证职业风险防范与化解机制,为提高公证的公信力提供保障。
  (十一)强化行业自律管理,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公证员协会要抓紧制定并实施公证行业反不正当竞争规则、公证员惩戒规则;及时受理和调查对公证处和公证人员的投诉,对违法违纪行为予以行业惩戒;尽快建立公证行业违法违纪信息披露制度,增强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对提供虚假信息,采取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损害公证质量和信誉、产生严重后果的公证处和公证人员,由司法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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