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积极拓展公证法律服务
(四)拓宽思路,开阔视野,抓住机遇,努力开辟公证法律服务新领域。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员协会要围绕国家信用体系建设,切实发挥公证制度在防范风险、化解纠纷、减少诉讼、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中的职能作用;特别是围绕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面临的机遇与挑战,树立“大服务”的思想,积极介入,大胆实践,使公证业务不断深入到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扩大公证服务的覆盖面。
(五)不断研究、探索公证业务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公证机构及其公证人员要以高质量、高效率的服务,努力赢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信赖与支持。一是巩固和发展金融、房地产、涉外、政府采购、资金监管、电子商务、提存等经济、民事领域里已经较为成熟的公证业务,做精做细,使公证真正渗透到这些领域的全过程并发挥更加显著的作用。二是通过积极研究和推进,把能充分体现公证证明效力的业务做大做强,比如通过增强公证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等服务中的实际效果,争取公证法律服务更广阔的空间。三是及时发现并研究经济社会生活领域的新变化、新需求,主动提供综合性、全方位的公证法律服务。拓展公证业务要克服随意性和盲目性,确保合范性,遵循公证工作的内在规律,体现公证工作的本质要求。
(六)积极开展面向基层、面向社区、面向群众的公证法律服务。公证工作要坚持深入农村,为农业发展和农村改革与稳定提供及时到位的法律服务。积极做好包括农村土地承包、土地使用权转让、农产品购销合同、农村金融信贷经济公证事项。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以及租赁、赡养、继承等方面的民事公证事项。今后,大中城市的公证处都要与一个或多个社区建立联系点,签订服务协议,向社区居民发放服务联系卡,设置服务指示牌,向居民解答法律咨询,办理公证事务;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公证处、公证员都要积极为残疾人、老年人等弱势群体提供帮助。
(七)加强面向社会、面向群众的宣传,进一步扩大公证的影响。要综合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介,结合典型案例,大力宣传公证制度的产生、发展及其在稳定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保障国家法律正确实施中的功能、作用,宣传和普及公证法律法规知识,为公证事业的发展奠定更加广泛、坚实的社会基础。
三、健全公证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切实规范公证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