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兼职律师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3年1月8日 司发通[200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1996年《
律师法》颁布后,司法部制定了《
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明确规定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具备条件的,可以兼职从事律师职业。几年来,兼职律师工作发展总的看是好的,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有些地方没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颁发兼职律师执业证,使一些不在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也领取了兼职律师执业证。兼职律师队伍管理工作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这种状况严重影响了律师行业的严肃性和律师队伍的声誉,妨碍了律师管理的正常秩序,也不适应新形势下完善我国律师组织结构的要求。为此,司法部决定在2003年年检注册时对兼职律师队伍进行清理和规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在2003年律师年检注册时对本地区兼职律师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严格依照《
律师法》和
《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每名兼职律师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担任兼职律师条件的人员一律不得注册。
二、对不符合兼职律师条件的人员应通知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告知其不得再接受新的业务,正在办理的案件,由所在律师事务所妥善处理。
三、具备下列情形的人员,可按有关规定转为专职律师:
(一)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兼职律师,退休后申请继续执业的;
(二)已注册为兼职律师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去现职的。
四、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依法加强对兼职律师队伍的管理,特别是加强对兼职律师领取报酬和纳税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规范兼职律师执业活动,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