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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在劳教系统推行所务公开的实施意见

  5.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允许劳动教养人员与来所会见的配偶同居。因吸毒劳动教养的,在戒毒期间不得与配偶同居;戒毒期满后要求与配偶同居的,应从严掌握。
  6.禁闭反省的劳动教养人员,原则上不准会见亲属,特殊情况须经劳动教养管理所所长批准。正在受审查或呈报逮捕的,禁止会见。因吸毒劳动教养的,在戒毒期间停止会见。

  八、劳动教养人员放(准)假的条件和审批程序
  (一)放(准)假的条件
  1.劳动教养人员在法定节假日就地休息。
  2.劳动教养人员在所执行劳动教养半年以上,表现好的,经劳动教养管理所批准,可以准假或放假回家探望。
  3.劳动教养人员直系亲属病危、死亡或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本人亲自处理并有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和原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证明材料的,可以准假回家看望或处理。
  4.劳动教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准假、放假外出:
  (1)因流窜作案被劳动教养的;
  (2)假期在外作案的;
  (3)患性病尚未治愈的;
  (4)因吸毒被劳动教养尚未戒除毒瘾的。
  5.曾被劳动教养或受过刑事处罚的劳动教养人员,劳动教养管理所应从严掌握。
  6.劳动教养人员放假、准假人数不得超过中队人数的百分之五。一次放假、准假不得超过五天(不含路途)。逾期不归的,劳动教养管理所应当采取强制措施令其归所并给予纪律处分,一年内不再放假、准假。
  (二)放(准)假的审批程序
  1.放假、准假由中队(含不设中队的大队,下同)填写呈批表,报劳动教养管理所批准,由管理部门签发《劳动教养人员准假证明》。
  2.对放假、准假的劳动教养人员可以通知其亲属或有关单位人员接送。劳动教养人员返所后,中队应查验准假证明,了解其在外活动情况。
  3.劳动教养人员因放假、准假回家的,路费自理。
  4.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可根据治安形势的需要,做出暂时停止或限制劳动教养人员放假、准假的规定。

  九、劳动教养人员记分考核、奖惩的条件和审批程序
  (一)考核、奖惩
  1.劳动教养管理所应建立劳动教养人员考核手册,对劳动教养人员的表现进行考核,考核可以采用计分的方法,实行“日记载,周检查,月小结,半年评比,年终鉴定”的考核制度。
  2.劳动教养管理所应根据考核结果,适时对劳动教养人员进行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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