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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会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2003年5月8日修订)

  (四)会务工作。办公厅负责会场布置、人员签到、录音等工作;机关服务中心负责会场的灯光音响、饮品供应等工作。
  部党组会议、部务会议和部长办公会议分别由党组秘书和办公厅主任委托的人员记录,整理后报党组书记或部长、副部长批准后印发。

  四、司法部会议和司局小型会议的筹备与召开
  (一)会议议题的确定。议题由部长、副部长和部机关司局提出建议,部长或受部长委托的副部长确定。
  (二)会议的筹备。主办司局要严格履行会议申报、审批手续。拟召开的司法部会议,一般应于会前一个月将会议的主要文件提交党组会或部长办公会讨论;会前一个月填写《会议计划执行单》(见附件三)送办公厅核定,计财装备司根据《会议计划执行单》执行会议预算。
  (三)会务的分工。各类司法部会议根据需要成立会议工作小组,部领导担任组长,办公厅、主办司局、计财装备司的负责人为成员,小组下设若干办事机构,由成员单位人员组成。
  1.办公厅负责司法部会议的综合协调工作。包括会前召集有关人员协商会务工作,邀请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席会议,根据部领导意见协助修改会议文件,发布会议通知,制发会议证件,协调选定会议地点,安排新闻宣传,组织会务等工作。
  2.司法行政专项业务会议由主办司局负责起草会议文件、制定会议预算、参加会务等工作。
  3.计财装备司负责会议预算的审批、财务决算等工作。
  4.机关服务中心负责与会人员的接送、食宿,会议物品的购置及票务工作等。
  5.司局小型会议的会务工作由主办司局负责。

  五、《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
司法部各类会议职责

  部党组会议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政法委员会的政策和重大部署;
  (2)贯彻落实国家的重要法律、法规、命令、决议等;
  (3)研究决定司法行政系统全面工作计划和重大工作部署,讨论各项业务工作中涉及方针政策方面的重大问题;
  (4)讨论思想政治工作,决定有关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决定属于党组审批的干部任免、调动、考核、奖惩等事项;
  (5)审议以党组名义报出的请示、报告等重要文件;
  (6)研究党风党纪、廉政建设、直属机关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7)党组书记认为应当提交党组会议讨论的其他司法行政工作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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