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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部会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2003年5月8日修订)

  (四)提高会议质量。召开会议应当议题明确,精心筹备,解决问题。会议主办司局应当将会议文件、领导同志讲话稿作为筹备会议的主要任务,认真对待,充分研究,精心准备。

  二、会议种类
  (一)部党组会议。由党组成员组成,党组书记或受党组书记委托的同志主持。党组会议一般隔周的周二上午召开,也可以根据需要提前或延后召开。
  (二)部务会议。部务会议由部长或部长委托的副部长主持,部长、副部长(含副部级领导)及各司局的主要负责人参加。部务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决定召开。
  (三)部长办公会议。由部长、副部长(含副部级领导)、纪检组长、政治部主任组成,部长或受部长委托的副部长主持。办公厅主任和其他有关司局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部长办公会议一般隔周的周二上午召开,也可以根据需要提前或延后召开。
  (四)司法部会议
  1.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由部长或受部长委托的副部长主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部机关各司局、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会议一般每年年底召开,也可以根据需要提前或延后召开。
  2.全国司法厅(局)长座谈会议。由部长或受部长委托的副部长主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部机关各司局、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有关人员参加。会议一般每年年中召开,也可以根据需要提前或延后召开。
  3.全国司法行政专项业务会议。由部长或受部长委托的副部长主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长或副厅(局)长,部局处室负责人及相关人员,部机关有关司局长或副司局长、有关直属单位负责人以及相关人员参加。会议根据年度会议计划召开。
  (五)司局小型会议。由部机关司局长主持,部分司法厅(局)的部局处室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参加,研究、座谈某一专题工作。原则上各司法厅(局)负责人不参加会议。
  (各类会议职责见附件一)

  三、部党组会议、部务会议和部长办公会议的准备与召开
  (一)会议议题。部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成员提出建议,报党组书记确定;部务会议和部长办公会议议题由部长、副部长(含副部级领导)确定。
  (二)材料准备。议题材料要严把质量关。属于情况报告一类的材料,应当将有关背景情况和需要研究的问题阐述清楚,于会议召开前三天按照要求送交办公厅,办公厅在会议召开前一天送达部领导。部领导应对会议议题充分酝酿。提交议题的单位应预作准备,由主要负责人根据要求向会议汇报,对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会议通知。办公厅根据部领导关于召开会议的指示,由办公厅主任(部党组秘书)组织落实会议时间、地点、列席人员,办公厅总值班室负责通知与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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