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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2)贸仲裁字第0039号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3.关于中方以无效专利权出资的问题。双方争议焦点之一是关于中方作为出资到位依据的一项专利技术是否有效的问题。我方两次书面告知仲裁庭,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已立案审查该专利技术的效力,其审查结果对本案裁决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仲裁庭应慎重考虑我方关于该专利权无效的主张,但仲裁庭对我方的请求不予理睬。在仲裁庭作出裁决后仅一个月的时间,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2年3月21日下达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现在的裁决结果不公,与事实不符,仲裁委应当依据该专利复审结果重新裁决。
  (一)华瑞公司答辩的主要理由:
  1.该仲裁案仲裁程序符合仲裁规则。 (1)关于庭审程序。庭审中双方都进行了充分的陈述,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对台方的反请求进行了辩论。庭后补交了答辩状、反请求书和对我方提交材料的异议书等。(2)关于举证、质证。仲裁规则没有规定有关证据一定要在庭上举证或质证。(3)仲裁庭未再次开庭并不违反仲裁规则。仲裁规则只规定仲裁庭应当开庭审理案件,并没有规定开几次庭。
  2.关于台方的反请求未开庭审理的问题。仲裁规则只规定仲裁庭应当开庭审理案件,对仲裁过程中双方提出的个别问题,包括反请求,仲裁规则并没有规定一定要单独开庭审理;要否进行单独开庭审理完全由仲裁庭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对于台方的反请求,仲裁庭在正式开展时已进行过初步审理。开庭后,台方补交了反请求书,仲裁庭及时转给我方;我方根据实际情况提交了对台方反请求书的异议,并提交有关证据材料,仲裁庭对双方意见进行了详细审查。仲裁庭对台方的反请求未开庭审理即予以驳回并不违反仲裁规则。
  3.关于中方以专利权出资问题。关于专利效力问题是仲裁案的实体问题,台方以此作为撤销裁决的理由不符合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被驳回。
  四、我院审查意见
  (一)关于桦庆公司主张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撤销理由
  经查,仲裁委受理本案后将申请人华瑞公司的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均向被申请人桦庆公司作了送达。开庭时,华瑞公司与桦庆公司分别就案件涉及的主要问题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并回答了仲裁庭提出的问题。在庭审过程中,桦庆公司并未要求华瑞公司出示中方投资的审计报告等证据材料的原件。
  鉴于本案系涉外仲裁案件,仲裁规则并未规定当事人必须当庭出示证据原件进行质证,亦未规定仲裁庭审的辩论程序,故本案的仲裁庭审程序与仲裁规则并不相悖,故该撤销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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