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仲裁情况
华瑞公司仲裁请求为:要求被申请人承担相关费用和赔偿经济损失,1.承担公司开办费人民币23.8万元;2.承担开办费利息人民币3.37万元;3.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76.25万元;4.偿还借款(34.1万元)的利息5.19万元;5.被申请人承担全部仲裁费用。
桦庆公司向仲裁庭提出仲裁反请求为:要求1.合作公司开办费34.1万元人民币,由被反申请人承担50%,计17.05万元人民币;2.由被反申请人赔偿设备损失金60.7万元人民币;3.本案全部仲裁费用由被反申请人承担。
2002年9月15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2)贸仲裁字第0039号仲裁裁决:1.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计人民币35万元。2.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3.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反请求。4.本案的仲裁费由申请人承担30%,由被申请人承担70%。5.本案的反请求仲裁费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双方当事人的主要理由
(一)申请人桦庆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要理由:
1.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本案开庭时只开了一个头,因我方提出反请求而休庭。在这次开庭中,我方未有机会对本案所涉的问题全面陈述意见。涉及本案的大部分证据都未在庭上举证,特别是关于中方投资的审计报告、工业产权投资的评估报告和专利技资的权属转移材料等都没有当庭举证。我方未能见到这些证据材料的原件,无法辨别这些重要证据材料的真伪。关于质证,我方未见到中方提供全部证据的原件,不能正常行使质证权。虽然对仲裁庭转递的复印材料发表了一些书面意见,但这些意见是受限制的。关于相互辩论,本案根本未进行这一程序。根据以上存在的问题,2001年11月19日仲裁开庭是不完整的,与正常的仲裁程序差距甚大。我方在2001年11月19日开庭后一直在等待再次开庭,以便详细陈述意见和行使权利,但未能得到这个机会。
2.我方的反请求未开庭审理。根据2000年《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第
三十二条的规定,仲裁庭应当开庭审理案件。本案仲裁庭虽正式受理了我方提出的反请求,但在双方当事人均未申请书面审理的情况下,未开庭审理即全部驳回我方反请求的做法与仲裁规则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