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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司发通[2008]176号 2008年12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现将《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保障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规范人民警察证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司法行政机关及其管理的人民警察。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使用统一的人民警察证。人民警察证是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身份和依法执行职务的凭证和标志。

  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在依法执行押解、追逃等需要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职务时,应当主动出示人民警察证。

  第四条 人民警察证发放范围为司法行政机关在编、在职并已经评授警衔的人民警察。

  严禁向非发放范围人员发放人民警察证。

  第五条 人民警察证由专用皮夹和内卡组成,须内容齐全且同时使用方可有效。

  人民警察证皮夹为竖式黑色皮质,外部正面压印警徽图案、"人民警察证"字样,背面压印英文"CHINA POLICE"字样;内部上端镶嵌警徽一枚和"司法"两字,下端放置内卡。

  人民警察证内卡正面印制持证人照片、姓名、所在单位名称,背面印制持证人姓名、性别、职务、警衔、血型、警号、身份证号,以及"人民警察证"、"CHINA POLICE"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监制"字样。

  第六条 人民警察证制作、发放实行分级管理。

  司法部负责制定、发布证件式样和技术标准,统一组织制作人民警察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负责申报、发放本辖区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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