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2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禁止调运,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5.3发现死因不明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按照《
动物防疫法》、《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
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4病死犬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由饲养者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规定处理。
5.5运载工具、笼具等应当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并兼顾动物福利。启运前,饲养者或承运人应当对运载工具、笼具等进行有效消毒。
6.检疫记录
6.1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指导饲养者填写检疫申报单。
6.2检疫工作记录。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饲养者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并由饲养者签名。
6.3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7.防护要求
7.1从事犬产地检疫的人员要定期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
7.2从事犬产地检疫的人员要配备红外测温仪、麻醉吹管、捕捉杆、捕捉网、专用手套等防护设备。
附件2:
猫产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猫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检疫记录和防护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猫的产地检疫。
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野生猫科动物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检疫对象
狂犬病、猫泛白细胞减少症(猫瘟)。
3.检疫合格标准
3.1来自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区域。
3.2免疫记录齐全,免疫在有效期内。
3.3临床检查健康。
3.4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